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
聲請狀狀底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用印。
三、
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未載明
發票日期,請補正。另,發票人「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之「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蔡佳洋」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