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誼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誼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已指明「鑲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
聲請人(發票人) 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系爭票據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到院釋明原因。
三、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鑲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