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淨意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淨意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
聲請狀所載之
送達代收人,應為本院對其送達之址,
非為寄送支票遺失之投遞股,台端登載顯然有誤,請更正。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處請補正公司章。
三、
系爭支票已指明「京禾科技家電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
聲請人(發票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聲請狀附表謄寫有誤,請補正發票人、付款銀行及票據號碼等欄位。
五、另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帳號號碼複寫過淺難以辨識,請陳報清晰可辨之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