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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進信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庚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
    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
    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未補正裁判費及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址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