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24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4143號
債 權 人 廣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柯武郎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邱威智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存款債權及不動產(橋頭地院轄區)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欲先執行存款部分),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