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477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47760)
併案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76960)
代 理 人 楊予銣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司執52978)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王明源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對相對人A15如附表所示
公同共有權利執行,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畢
查封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標的係相對人因
繼承所得公共有權利,經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提起
分割遺產訴訟,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判決分割確定在案,故應
俟辦妥分割登記後,始得進行
拍賣程序處分其
所有權應有部分。本院
嗣以民國114年7月31日、同年8月27日雄院國112司執瑞字第47760號
執行命令命聲請人辦理並提已辦畢分割登記之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謄本,
惟聲請人等
迄均未為
上開行為,此有執行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未為該行為,已致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利之執行程序無從進行,依
首揭規定,該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本件因
系爭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並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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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4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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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7993.22 合計: 17993.22 | | | |
| | 含車位編號:地下三層6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8810建號登記次序0004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