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60374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 住○○市○○區○○○路000號 設高雄市○○區○○○街00號6樓之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錦菊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16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O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依
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