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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送達代收人 翁明誠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債 務 人 傅柏嘉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之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傅柏嘉於第三人即○○○○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經本院民國112年1月3日禁止處分或移轉,並於同年2月24日送鑑價,經同日通知債權人應依限
  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定費,該通知於同年3月3日送達予債權
  人,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今仍未繳納,此有該通知函、送
  達證書、台智企業無形資產評價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迄今仍逾期未繳費用,致不
  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