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95760號
聲 請 人 蔡宜宏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設高雄市OO區OOO路000巷00弄00
號0樓
債 務 人 李忠明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台幣1,334,736元本息尚未償還,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依法應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0,67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繳納,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