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
務人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監督人蔡玉燕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前因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及
第三人唐宋玉華、唐品妍提起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83號審理中,因此裁定選任蔡玉燕律師為監督人
承受訴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後撤回訴訟,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監督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
等情,
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