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請人即債 李讀庭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務人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查債務人一加四口居住於其姐李麗惠名下房屋,提出其姐出具之(租金)收取證明書。次查,債務人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業務員,民國112年度平均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萬9,689元,依據其於113年8月20日
陳報狀所提出之113年1月至7月間收入明細表計算,平均月收入為3萬0,127元。以上並有
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13年7月15日陳報狀、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業務員酬金與年終獎金證明等在卷
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33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友邦人壽、解約金共計約12萬1,239元。另關於其南山人壽
要保人之保單,雖先後於109年2月5日110年3月12日變更要保人,但時間均早於112年5月2日聲請之前2年
期間,
非本法所欲規範之範圍,且變更之保單查無有
民法第244條情事,故
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關於
必要費用部分,依據本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理由欄,個人部分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7,303元計算,2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部分以1萬0,470元計算,
惟債務人於113年8月20日陳報每月支出共計2萬7,000元,低於前開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萬0,127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4,33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10分9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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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