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對人即債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已分期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