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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劉慧君  

代  理  人  鄭楓丹律師
聲 請 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及現金、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美濃土地),於安聯、遠雄、富邦、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均為被保險人無領取保單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證;名下雖尚有存款,然債務人帳戶餘額僅新臺幣(下同)77元,此部分已低於解繳手續費,不予變價;而美濃土地經本院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至113年9月18日止已以公開拍賣方式變賣9次無人應買,至最後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而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8日通知附卷可憑。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現金及於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費用共計376,3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管理人(其報酬屬財團費用優先受償)及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