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
務人
權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二份(分配表誤載為國泰人壽,已公告更正),分別由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及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辦理解約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