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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廖錦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
聲 請 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宜蘭土地)1筆,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於三商美邦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因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宜蘭土地,而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47元、宜蘭土地經選任管理人以118,000元變價,與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不動產拍賣費用5,0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前開款項優先由財團費用、土地增值稅受償後,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