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許素娜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0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三商美邦保單(債務人同時為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另債務人已繳回聲請前向三商美邦保險公司保單借款所得金額,併同保單
利害關係人以債務人名義所繳納相當於解約金之案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