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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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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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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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業經行使撤銷權)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本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納之案款,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