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繳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與餘款,並分期繳納相當於欲保留之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另富邦人壽及其他新光人壽保單,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