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5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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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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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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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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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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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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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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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6,878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存款671元、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存款22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存款8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存款329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存款644元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3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
可稽。其中玉山銀行存款671元、高雄銀行存款225元、台北富邦銀行存款80元、兆豐銀行存款329元、華南銀行存款644元及郵局存款63元,合計存款2,012元,
雖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甚微無變價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存款2,012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6,878元、金融機構存款2,01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