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龔宸熹
相 對 人 邱明宗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
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
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
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拍賣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