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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林黃英美


相  對  人  活力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惠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8年8月9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8年5月13日登記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苓雅
林德官
   
1149-22

75

8分之1
 
高雄
苓雅 
林德官 
    
1149-23

67  
8分之1

建物︰                           
編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9027
林德官段1149-22、1149-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房
六層:87.58
電梯樓梯間:12.43
合計:100.01
陽台:10.43
花台:5.48
全部

 
尚義街156號六樓
共有部分:林德官段19029建號,10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