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靜茹
相 對 人 盧志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盧志朗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暨其上10865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品豆咖啡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