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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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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訟代理人  蔡惠玲 
相  對  人  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禾謙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0年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14日,㈡民國103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9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㈠民國99年9月23日、民國100年2月24日邀同案外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林文一、林師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6,780,000元,10,600,000元,㈡民國105年6月28日邀同案外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李晨益(原名:李清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0元,㈢民國108年6月29日與案外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李晨益(原名:李清益)共同簽發本票乙紙,面額為36,560,000元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鼓山
青海
   
194

1,954.12
 
10000分之159
 
2
高雄
鼓山
龍水
1175

515
10000分之159
建物︰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6904
青海段19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樓房
十三層:
187.34
合計:
187.34
陽台:27.54
雨遮:1.62
全部

 
明誠四路10號十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6909建號,面積8,935.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6
                (含停位編號地下二層108,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含停位編號地下二層109,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含停位編號地下三層044,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