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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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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蔡惠玲 
相  對  人  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禾謙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李禾謙(原名:李鴻琦)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9年9月17日及民國103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140,000元、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9月15日、民國133年9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9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58,41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相對人等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新台幣58,410,0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借據影本3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1
16,780,000元
9,700,000元
111年11月23日
2.446%
111年12月24日
002
10,600,000元
6,300,000元
111年11月24日
2.396%
111年12月25日
003
14,000,000元
6,600,000元
111年11月28日
2.936%
111年12月29日
004
36,560,000元
35,810,000元
111年11月29日
3.157%
111年12月30日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鼓山
青海
   
194
1,954.12
 
208/10000
 
高雄
鼓山 
龍水 
一    
1175
515  
208/10000

建物︰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6844
青海段194地號
龍水段一小段11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樓房
六層:246.5
合計:246.5
陽台:23.14
雨遮:4.7
全部

 
中華一路352號六樓
共有部分:青海段6909建號,8935.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9/10000。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33,權利範圍30/10000。地下三層001,權利範圍15/10000。
     地下三層067,權利範圍15/1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