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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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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三升農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軍港 
代  理  人  李憶玲 
相  對  人  謝寶源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票未載付款地,而發票人住所在高雄市大樹區,非屬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