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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6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472號
聲  請  人  凱米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ONSIGNADO MA TERESA LATORRE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到期日為112年12月5日之本票「原本」(所附卷本票到期日為112年7月7日)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