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
(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
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甚詳。)
二、相對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