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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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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9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90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宏國際有限公司、林億勳、陳科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大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林億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科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大宏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