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宸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
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419號
執行命令將聲請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查封在案,
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87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
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419號執行完畢,
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
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