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銓增精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義橋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許並扣押
聲請人之財產,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9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復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7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3月16日中院平字第1120000456號函在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