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相 對 人 蔡金扇
蔡朝燦(歿)
蔡海水
蔡朝宗
蔡和潔
蔡賜郎
蔡松霖
蔡協展
張玉麗
蔡長智
蔡旻宏
許竣勝
蔡文山即蔡國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昌融
蔡和撰
蔡顓印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顓宇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蔡采紋即蔡朝燦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發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9相對人名稱「許峻勝」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竣勝」。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