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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津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珊 



被      告  賢成推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8,31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