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即 被 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928元,及自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113年4月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541,303元,
爰核定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41,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5,400元後,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