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217號
原 告 信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銀嬌為
被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分別明定。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由胡瑞香變更為陳銀嬌,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法應由陳銀嬌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陳銀嬌、原告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