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並無辦公室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