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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563號
原      告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仁 


被      告  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5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