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607號
原 告 張宗芳
被 告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