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879號
原 告 信義星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此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