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亞瑟遊艇有限公司
被 告 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對
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及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由原告設址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