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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被      告  亞瑟遊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被      告  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及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由原告設址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