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江培銘
被 告 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沛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76,537元,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