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惠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世民
被 告 張杰英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