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信宏即濟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萬17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