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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歐益良 


相  對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相  對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黃水來 
            李宏凱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相  對  人  張家齊 

            蔡青宏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承包之上游廠商、現場工作人員即其餘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其他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