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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黎玉富 
代  理  人  王滋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皇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人 
相  對  人  陳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112年度補字第11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相對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扶高雄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35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