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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相  對  人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相  對  人  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飛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因聲請人即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此節經本院調該訴訟全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