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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昭憲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相  對  人  天鵝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相  對  人  郭建成 
            莊進興即興盛企業行



            許永志 
            劉偉明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劉偉明及其承包之上游廠商即其餘相對人天鵝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賠償勞動能力減損、財產上損害,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