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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施明旭 
            施亮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相  對  人  宇伯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82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