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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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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曉瑜 
代  理  人  蔡尚宏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羅台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工作壓力罹患精神疾病,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傷病之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