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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愛基 
相  對  人  億陞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祐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