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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海商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被      告  WAROUW,JOFRY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